浙江专升本民法常考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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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5)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2、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3、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4、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只有未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2、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民事权利是类型化的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这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抛弃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以一定的实际利益为内容。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只涉及享有的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的范围不仅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有时还取决于一个人的财产状况。
4、在存续期间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伴随民事主体的存续过程,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决定,与民事主体的存续没有直接关系。
5、民事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请简述宣告失踪的含义和条件
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法定的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未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2、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3、必须由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请简述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1、必须确定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
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必须要有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请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管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4、照顾被监护人
5、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请简述监护终止的原因
1、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3、监护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监护人资格
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法人不享有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简述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请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 、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法人的分立、合并
5、 其他
简述企业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4、在外部关系方面,每一合伙人均被视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其他合伙人对其对外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
4、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5、法律行为是产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为
简述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述效力待定和法律行为的特点
1、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使效力并不齐备
3、效力待定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因其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
3、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4、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5、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
1、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不允许撤销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须有撤销劝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分类
1、因欺诈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4、因显失公平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5、因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代理涉及第三方法律关系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4、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5、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关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特征
1、无权利代理是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
2、它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3、无权代理和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4、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基于投资关系和储蓄关系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人试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咩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来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2、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
3、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
4、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
5、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与债权和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从其性质来说不能使用中止中断的。
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并不能消灭客体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对除斥期间,法院裁判是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6、是否允许当事抛弃不同。对诉讼时效而言,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而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未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4、人格权使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5、人格权使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请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3)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5)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2、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3、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4、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只有未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
民事权利的特征
1、民事权利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的利益,或者说是利益和力量的结合。
2、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3、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4、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5、民事权利是类型化的利益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特征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每个自然人平等这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性,普遍性,不可剥夺性,不得抛弃性。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一种法律上的可能性;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已经实际享有的现实权利,以一定的实际利益为内容。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享有民事权利的能力,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而民事权利只涉及享有的权利,不包括民事义务。
3、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而民事权利的范围不仅取决于社会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规定,有时还取决于一个人的财产状况。
4、在存续期间上,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伴随民事主体的存续过程,民事权利的存续与否由特定的法律事实决定,与民事主体的存续没有直接关系。
5、民事权利能力既不能转让,也不得放弃;民事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不得处分外,可以自行处分。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成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民事权利能力具有普遍性,而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
3、民事权利能力是不受限制和剥夺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程序作出限制。
4、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而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基础,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
请简述宣告失踪的含义和条件
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到法定的期限,经过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未失踪人的一项制度。
2、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事实。
3、必须由利害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请简述死亡宣告撤销的要件
1、必须确定被宣告死亡人仍然生存
2、必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3、必须要有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宣告
请简述监护人的职责
1、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3、管理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
4、照顾被监护人
5、监督和管教被监护人
请简述监护终止的原因
1、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
3、监护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监护人资格
4、监护人有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法人不享有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
3、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其章程和目的的限制
简述法人设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请简述法人终止的原因
1、依法被撤销
2 、解散
3 、依法宣告破产
4 、法人的分立、合并
5、 其他
简述企业合伙的法律特征
1、合伙是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组织
2、合伙存在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3、合伙以经营共同事业为目的
4、在外部关系方面,每一合伙人均被视为其他合伙人的代表,其他合伙人对其对外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简述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
4、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5、法律行为是产生一定私法效果的行为
简述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简述效力待定和法律行为的特点
1、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的法律行为。
2、效力待定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因缺乏处分权或缺乏行为能力而使效力并不齐备
3、效力待定是法律行为的效力既非完全无效,也非完全有效,而是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4、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件使之确定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
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因其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2、无效的民事行为具有违法性
3、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4、无效民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5、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简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点
1、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不允许撤销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须有撤销劝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未被撤销以前仍然是有效的
简述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分类
1、因欺诈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2、因受胁迫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3、因重大误解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4、因显失公平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5、因乘人之危而作出的民事行为
简述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2、代理涉及第三方法律关系
3、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行为
4、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是,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5、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
2、第三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权利外观)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于本人有关
狭义的无权代理的特征
1、无权利代理是代理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在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代理行为
2、它是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
3、无权代理和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4、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定的行为
委托代理终止的原因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原因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
4、其他原因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基于人格关系发生的不作为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3、物权请求权
4、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5、基于投资关系和储蓄关系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权利人试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咩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3、继承开始后来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也称不变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所规定的存续期间
2、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
3、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
4、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
5、除斥期间届满以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与债权和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时起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从其性质来说不能使用中止中断的。
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并不能消灭客体权利本身,而除斥期间一旦期限届满,则直接消灭权利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而对除斥期间,法院裁判是应当主动依法审查。
6、是否允许当事抛弃不同。对诉讼时效而言,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而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其利益不得抛弃。
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1、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未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权利
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3、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4、人格权使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5、人格权使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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